(2017)黑0111执1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秀云申请李向国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云,李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0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秀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李向国,干部,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向国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兰办事处公积金账户存款,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黑0111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良 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