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508号原告马某1。被告马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马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员 马致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