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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508号原告马某1。被告马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马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员  马致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