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燕春与张小凤何美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燕春,何美应,张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137号原告何燕春,男,1987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何美应,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小凤,女,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春诉被告何美应、张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燕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燕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燕春负担。审判员 粟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