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陆新宏与陆浩然、睢县河集乡陆屯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新宏,陆浩然,睢县河集乡陆屯村委会,江西省宜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96号原告:陆新宏,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陆浩然,男,5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睢县河集乡陆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陆胜永职务:村委会主任被告:江西省宜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姚杰义职务:经理原告陆新宏与被告陆浩然、睢县河集乡陆屯村委会、江西省宜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陆新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新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张宜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国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