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井冰雪与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冰雪,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142号原告:井冰雪,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血液中心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771号光耀美居五层A区548号。法定代表人:罗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宁,男,194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804号。法定代表人:杨银学,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天,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井冰雪与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保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益辰书 记 员  谢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