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熙平、盛玥与卞士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熙平,盛玥,卞士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845号原告:李熙平,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盛玥,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卞士坤,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原告李熙平、盛玥与被告卞士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熙平、盛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熙平、盛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熙平、盛玥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熙平、盛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婧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