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769号原告:刘某1,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瑞珊,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刘某1已预付),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劳雪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