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杜福灿、罗楚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福灿,罗楚坤,黄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2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福灿,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枝(杜福灿的父亲),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楚坤,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润芬,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少平,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枝(黄少平的家翁),住广东省佛山市。上诉人杜福灿因与被上诉人罗楚坤以及原审被告黄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罗楚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杜福灿向罗楚坤偿还借款43000元,并从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3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2.黄少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杜福灿、黄少平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福灿签名出具无署日期的《借据》,《借据》内容:本人杜福灿因资金困难,现向罗楚坤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小写20000元正)。如到期未能还款,本人愿按商业银行逾期货款四倍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杜福灿签名出具无署日期的《借据》,《借据》内容:本人杜福灿因资金困难,现向罗楚坤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元(小写23000元正)。如到期未能还款,本人愿按商业银行逾期货款四倍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另查明:2016年7月14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粤通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84号《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无署期的《借据》(借款金额“贰万元”两处书写字迹“杜福灿”均是杜福灿所写。2.无署期的《借据》(借款金额“贰万叁仟元”)两处书写字迹“杜福灿”均是杜福灿所写。2016年7月14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粤通司鉴中心[2016]痕鉴字第151号《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不能确定无署期的《借据》(借款金额“贰万元”)上两处“杜福灿”签名处指印是否样本捺印人杜福灿捺印形成。2.不能确定无署期的《借据》(借款金额“贰万叁仟元”)上两处“杜福灿”签名处指印是否样本捺印人杜福灿捺印形成。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福灿是否欠罗楚坤借款43000元。关于杜福灿是否欠罗楚坤借款43000元的问题。罗楚坤分别提供了杜福灿签名的两份无署日期的《借据》佐证杜福灿向其借款合共43000元,但杜福灿否认向借款43000元的事实,并否认两份《借据》上“杜福灿”的签名和“杜福灿”签名处指印为其所印。经罗楚坤与杜福灿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借据》上“杜福灿”的签名及“杜福灿”签名处的指印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借据》上字迹“杜福灿”均是杜福灿所写。但《借据》上“杜福灿”签名处的指印不能确定是否样本捺印人杜福灿捺印形成。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手印鉴定意见书》是经罗楚坤与杜福灿同意由法院委托相关鉴定部门所作,杜福灿均对《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手印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签名和指印持有异议,并提出重新对两份《借据》中借款金额“贰万元”、“贰万叁仟元”是否杜福灿所写,其中20000元《借据》中“罗楚坤”的签名是否罗楚坤所写进行鉴定。由于罗楚坤不同意进行鉴定,但杜福灿又不能举证证明鉴定意见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在杜福灿均未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之情形下,依据前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法院认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手印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据此,法院予以认定上述两份合共43000元无署日期的《借据》为杜福灿签名出具。关于“贰万元”和“贰万叁仟元”的笔迹是否罗楚坤所签的问题。杜福灿否认“贰万元”和“贰万叁仟元”是其所写,要求鉴定。法院认为,该两份无署日期《借据》上的金额大写“贰万”和“贰万叁仟”,完整清楚,且有相对应的小写金额“20000元”和“23000元”,具备完整性。故杜福灿要求对“贰万”和“贰万叁仟”进行笔迹鉴定,法院不予准许。关于20000元《借据》中“罗楚坤”的签名是否罗楚坤所写的问题。杜福灿否认20000元《借据》中“罗楚坤”的签名为罗楚坤所签,要求鉴定,因罗楚坤不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该两份《借据》上“罗楚坤”的名字是否罗楚坤所写或者他人所写不影响罗楚坤作为债权人的资格,现罗楚坤作为债权人持有43000元的两份无署日期的《借据》提起诉讼。综上,杜福灿要求对《借据》中借款金额“贰万元”和“贰万叁仟元”是否杜福灿所写,20000元《借据》中“罗楚坤”的签名是否罗楚坤所签进行鉴定已无必要,故杜福灿要求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杜福灿主张讼争的43000元《借据》是罗楚坤伪造的,罗楚坤承认杜福灿只欠其20000元,杜福灿与罗楚坤不存在借款关系,且所有的借款都是非法赌博。杜福灿在2015年10月14日就已向罗楚坤录音,并在录音前几个月就已知道涉案的两份《借据》,并称是罗楚坤伪造涉案的两份《借据》来诈编杜福灿,但杜福灿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杜福灿应对其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杜福灿应偿还借款43000元予罗楚坤,故罗楚坤主张杜福灿偿还借款4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因罗楚坤与杜福灿无约定借期期限及利息的计算,故杜福灿应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罗楚坤,但罗楚坤主张从2015年8月5日起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黄少平是否应对杜福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本案债务发生于黄少平与杜福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少平与杜福灿应当共同清偿,罗楚坤请求黄少平与杜福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黄少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杜福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4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罗楚坤;二、黄少平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罗楚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38元(罗楚坤已预交),由杜福灿、黄少平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还予罗楚坤,法院不另收退。鉴定费14800元(杜福灿已预交),由杜福灿负担。杜福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罗楚坤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罗楚坤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罗楚坤与其老表黎其志伪造假证据而引起。黎其志一直以赌博为生,是无业流氓,丹灶派出所有相关的赌博犯罪记录。2010年初,罗楚坤和黎其志将杜福灿卷入赌博的漩涡,杜福灿为此欠下70万元的赌债。罗楚坤、黎其志利用杜福灿最初在网上签下的欠条为基础,伪造了两张借据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时杜福灿已申请对借据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结论是指印不确定是杜福灿所按捺。如果借据是真实的,为何指印不能确定由杜福灿按捺,每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不能模仿的。另外,一审庭审时,罗楚坤多次承认借据中的大写金额是其本人所写,但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罗楚坤又称大写金额由谁写记不清楚,并向黎其志询问,明显看出两张借据是由黎其志伪造的。杜福灿提交的录音光盘证据,一审法院没有当庭播放,甚至称法庭电脑的光盘播放功能坏了,这分明是维护罗楚坤的表现。二、本案借款已过了诉讼期限,一审法院不应支持。杜福灿从未收过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罗楚坤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杜福灿寄出过函件,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进行认定没有依据。三、杜福灿从部队退伍回家后,一直以打工为生,从未经营过任何生意。2010年初,杜福灿通过罗楚坤结识了黎其志,在其两人的引诱下进行网上非法赌球活动。2011年5月9日,罗楚坤因被黑社会追讨赌债离家出走3年多,期间家中的财物遭人毁坏,家人也受尽凌辱,需报警求助。四、近几年,因为黑社会的追债,家人为杜福灿偿还了多笔非法债务,包括西樵、三水、丹灶等地的黑社会的赌债。此外,(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46号、(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57号两案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也是赌债,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真实的民间借贷。五、罗楚坤、黎其志与杜福灿因为赌债问题,今年有三件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其中两件的案号为(2016)粤0605民初4256号以及(2016)粤0605民初4258号。六、罗楚坤今年在二审法院上诉的三件案件均是由一审法院同一位法官审理,该主审法官没有对案件深入调查,偏袒罗楚坤,致使杜福灿在案件中败诉。杜福灿在几件案件中,已多次明确不同意调解,但一审法院仍多次约杜福灿的诉讼代理人到庭调解;一审法官声称案件的标的额小,法院不会为此外出进行调查取证;本案一审开庭当天遇上台风天气,法院全天休息,但一审法官只通知了对方当事人改期,没有通知罗楚坤,致使罗楚坤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门口等候多时;一审案件审理期间,多次变更法庭;一审法官认为罗楚坤提交的通话录音时间长,要求杜福灿剪辑不超过10分钟提交给法院,但最后又以录音没有全部录制为由,不予认定通话录音。七、要求对两张借据中大写金额是否罗楚坤所写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罗楚坤所写,则杜福灿对本案借款没有异议。罗楚坤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案件应驳回杜福灿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杜福灿在一审时已确认借据中的小写金额是其本人所写,罗楚坤认为没有必要对大写金额进行笔迹鉴定。黄少平述称,本案纠纷无论结果如何,都与黄少平无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杜福灿、罗楚坤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杜福灿否认涉案借据的真实性,但经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据中杜福灿的签名及捺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借据上杜福灿的签名是真实的,借据上的捺印因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确定是杜福灿捺印形成,故涉案借据应认定为杜福灿本人签名出具。其次,据杜福灿提供的录音资料反映,罗楚坤陈述杜福灿的借款真实存在,杜福灿也陈述20000元是现金出借,即双方之间确存在现金借款的真实民间借贷关系。再次,涉案两笔借款金额合共43000元,数额并不大,参照本地区经济生活水平,罗楚坤以现金出借并无不合理之处。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杜福灿主张涉案借款实为赌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杜福灿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涉案借据上的大写金额是否为罗楚坤所写,并不影响本案借款事实的认定,故杜福灿关于对借据大写金额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杜福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由上诉人杜福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车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