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曦曦与北京承力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曦曦,北京承力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6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曦曦,男,1982年4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承力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大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梅,女,北京承力电源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平,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曦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承力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力电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曦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被上诉人承力电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梅、赵连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曦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承力电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承力电源公司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地点,属于违法在先;2.一审法院将职工正当维权行为视为旷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承力电源公司多次张贴公告或对外宣称其于2016年10月22日前整体迁至燕郊,王曦曦向承力电源公司明确表达了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后,承力电源公司未作出任何妥善的安排,故此王曦曦从2016年10月23日开始与承力电源公司协商,且每日到岗打卡,履行请假销假手续;3.承力电源公司公示的《员工手册》与出示的手册并不一致,承力电源公司依据伪造的《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合法。且承力电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从制定的程序、内容上看亦不合法。4.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错误基础上适用了错误法律,认定承力电源公司的解除属于合法解除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承力电源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曦曦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因承力电源公司土地被征用,厂区被迫迁址,劳动合同履行地虽然发生变化,但不是承力电源公司造成的。王曦曦等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集体脱离岗位拒绝听从公司的安排,其虽然有考勤记录,但是刷指纹后不到岗工作,根据经过劳动者签字的员工手册培训的反馈表和培训试题可以推定劳动者知晓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予以开除的法律后果。承力电源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上征求了工会的意见,本案在解除劳动关系上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承力电源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王曦曦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王曦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我与承力电源公司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承力电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拖欠的工资2462元;3.承力电源公司支付2014年9月3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396元;4.承力电源公司支付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7234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承力电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曦曦、承力电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王曦曦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沙坨东大街3号。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王曦曦于2016年11月1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自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31日与承力电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承力电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工资2462元;3.承力电源公司支付2014年9月3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396元;4.承力电源公司支付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234元。2017年1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70号裁决书,裁决:1.王曦曦自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31日与承力电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承力电源公司支付王曦曦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75.74元;3.承力电源公司支付王曦曦201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12.8元、2015年度未休年假工资988.9元、2016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00.5元;4.驳回王曦曦其他仲裁请求。王曦曦不服该裁决而持诉称事实与理由诉至法院。承力电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2016年10月31日,承力电源公司以王曦曦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此,王曦曦称承力电源公司由于原生产基地所在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将工作地点变更为北务镇联东U谷及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留山大街的全景工业园区,并要求携带合同自行变更,合同生效日期为前往新址的日期,承力电源公司的上述行为未与其协商,也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故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庭审中,王曦曦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厂区迁址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各部门,各驻外办事处的全体职工: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做出的《关于顺义区仁和镇沙坨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顺发改【2015】554号)文件的要求,我单位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沙坨东大街3号的生产基地所在的土地被政府核准征用。根据该文件及有关政府文书要求,我单位将于2016年10月22日前完成厂区整体迁址工作。详细如下:一、关于办公新址:(1)我单位即将投放使用的新工作场所共有2处:设置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的联东U谷(受控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开设燕郊分公司,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留山大街的全景工业园区。(2)根据政府规定的搬迁时限及现行的装修进度,我单位将于2016年10月22日前,整体迁至燕郊全景工业园区进行临时办公和生产。北务镇联东U谷办公楼作为公司总部,将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装修并入驻。现就职于沙坨地区的职工将全部转至北务镇联东U谷进行工作。二、关于工作时间:由于我单位现有在职职工大多居住在环顺义主城区周边,结合此实际情况,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自迁入全景工业园之日起,我单位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工作日08:00-17:00调整为工作日8:30-17:00,其中午餐休息时间由原来的12:00-13:00调整为12:00-12:30。法定节假日等调休处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办事处的工作时间统一进行同步调整。三、关于班车:结合迁址的实际情况,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开设以下班车线路:班车1线:始发站-顺义中晟馨苑小区……;班车2线:始发站-顺义澜西园小区……;班车3线:始发站-顺义马坡泰和宜园小区……。四、关于工作餐与员工宿舍:我单位食堂随同迁至燕郊全景工业园,为所有在职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餐具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配备和使用管理;迁址后,单位为原驻厂职工及部分特殊岗位职工提供免费宿舍,宿舍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8日。2.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通知。通知载明:“……在迁入新办公地址前,我单位将集中完成劳动合同地址变更事宜,望大家配合。1.地址变更,现合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沙坨东大街3号,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联东U谷;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留山大街的全景工业园区(临时)。2.合同生效日期为迁往新址日期。请各部门员工七日内携带劳动合同到办公室变更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3.关于我单位职工王曦曦连续旷工的除名决定。该决定载明:“各部门、全体职工:现有我单位职工王曦曦,在职期间多次触犯《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主要表现为:1.2016年10月21日在我单位被迫迁厂过程中,王曦曦因个人诉求与单位协商未达一致的情况下,与部分职工违法圈禁我单位主管领导长达7.5小时。我单位将对此违法行为保留依法上诉的权利!2.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8日,王曦曦连续五天擅自脱岗,其行为已属旷工性质。在单位多名领导多次规劝后,仍拒不履行劳动义务。其连续旷工已达5天,造成其岗位工作严重滞后,我单位已于2016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连续三天进行厂内通报。以上擅离职守、不服从领导管理、拒绝上级交派的工作任务、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已违反我单位《员工手册》之《过失类别-严重过失》中“旷工三天以上或无故旷工情节严重者”及《休假制度-请假原则》第4条“旷工累计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有权追究赔偿责任”之规定。综上,我单位现对王曦曦予以除名处理。此决定自2016年10月31日起生效执行!特此通告!”4.至供应商朋友的通知函。其上载明:“尊敬的供应商朋友:您好!现因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我公司生产基地计划于2016年10月8日-10月22日期间由原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沙坨东大街3号整体迁址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留山大街10号全景工业园39C……”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29日。5.承力电源公司张贴的员工手册照片。照片上显示了北京承力通讯设备厂员工手册、请休假管理规定内容。其中员工手册显示凡当月一经出现迟到、早退的扣发当月全勤奖(具体详见新员工手册),请事假、病假必须提前告知,并经过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均视为旷工,将视其情节轻重予其留厂察看或开除处分,随意旷工的予以开除处分等。王曦曦称该照片上的员工手册、请休假管理规定系承力电源公司张贴的,与其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内容不一致,所以承力电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是伪造的。6.光盘。其上显示了王曦曦等人口头告知承力电源公司信访、上访、维权需要请假以及口头销假的情况等。7.郑某证言、选举结果的报告及选举结果的批复照片打印件。郑某出庭作证称其曾是承力电源公司的工会主席,开始担任工会主席的时间不记得了,但是公司开始建立工会的时候其就是工会主席,一直到2014年4月离职。其担任工会主席时没有参与过也没有见过员工手册修订决议,也没见过《员工手册》(2007年1月1日版),没有印象做过员工手册试题。选举结果的报告及选举结果的批复照片打印件显示郑某为承力电源公司工会主席。承力电源公司对郑某证言、选举结果的报告及选举结果的批复照片打印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关于厂区迁址的通知、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通知、关于我单位职工王曦曦连续旷工的除名决定、至供应商朋友的通知函、照片、光盘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公司自2016年10月21日起开始陆续搬迁,2016年11月9日正式搬迁完成,王曦曦提供正常劳动至2016年10月21日,此后王曦曦虽然每天都来公司刷指纹,但是都在跟领导协商事情、阻拦搬家等,并没有出现在工作岗位上,也没有提供实际劳动,视为旷工,且在搬迁的过程中公司保留了王曦曦的工作岗位。为此承力电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考勤记录。该记录显示王曦曦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出勤情况。承力电源公司称该考勤记录系其公司根据考勤刷卡记录制作的汇总表。2.旷工通报。旷工通报的落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0月27日,所记载的旷工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6日。3.《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培训反馈表。《员工手册》封面显示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其中过失类别中严重过失内容包含:“旷工三天以上或无故旷工情节严重者”。纪律处分中载明:“严重过失,开除,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当事人补偿费,并有权要求赔偿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员工手册》培训反馈表载明:“《员工手册》培训后员工对内容认知的反馈:本人经过人事部对《员工手册》的培训,已经完全熟知并认知《员工手册》的内容,并且严格遵守《员工手册》里的所有内容,如有违反《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中上述试题中内容的,自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并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本人签字:王曦曦,日期:2013.9.2。”4.《员工手册》培训试题。其中,第二部分填空题10.凡请假未经批准的,员工缺勤均按旷工处理。22.员工旷工的,扣除旷工天数的工资的2倍,累计旷工3天,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追究经济赔偿。第三部分11.请培训人员写出自己培训后人掌握程度和认知态度后有手写体“本人经过人事部对《员工手册》的培训,已经完全熟知并认知《员工手册》的内容,并且严格遵守《员工手册》里的所有内容,如有违反《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中上述试题中内容的,自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并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试题后“请本人对上述内容确认后签字”后有王曦曦的签字确认。错题后也有王曦曦的签字。5.《关于对我单位职工王曦曦的开除决定》的申请。载明:“公司工会:王曦曦,男,身份证号:×××,任公司生产部工人一职,于2016年10月31日《关于生产部职工王曦曦的开除决定》里明确写明王曦曦违规、违法的诸多行为,依据我单位《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过失的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王曦曦开除处理,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针对以上王曦曦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单位将保留依法上诉的权利!现将该申请提交给公司工会,望工会领导审批。特此申请!工会意见:同意(手写体),经公司工会审批通过(打印体),主席签字:郭兰。”落款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并盖有承力电源公司工会印章。6.工会通过《员工手册》修订决议。其上载明:“2012年11月5日在北京承力电源有限公司会议室,由工会主席及公司的职工代表出席并讨论《员工手册》的修订,现经过平等、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致通过了《员工手册》的修订内容及全部内容。”上面有四个职工代表签字,并盖有承力电源公司工会的印章,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承力电源公司称该决议是就经理以上停放车辆进行的修订。7.视频光盘。光盘显示王曦曦等人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情况以及王曦曦等人挡在搬家车前、门前等。王曦曦对考勤记录、对工会通过《员工手册》修订决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考勤记录上没有其本人的签字,系承力电源公司自行整理汇总的,修订决议程序上违反了工会法及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当时的工会主席郑某亦未参加,并表示没有见到过旷工通报、《员工手册》及《关于对我单位职工王曦曦的开除决定》的申请,《员工手册》涉及员工实体利益应经过民主程序,但承力电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且《员工手册》封面显示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但2007年还没有清明节以及年假的规定,因此该手册是承力电源公司自行伪造的,该申请从记载的内容来看是开除决定在前,通知工会在后,且上面有打印字体“经公司工会审批通过”,由此可见承力电源公司已经替工会出具了意见,程序不合法。对于《员工手册》培训反馈表、《员工手册》培训试题,王曦曦认可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亦认可培训反馈表中的内容系本人所写,但称实际并未进行培训,也没有下发《员工手册》,所写的内容也是按照承力电源公司的要求所填写,无法反映提交的员工手册和反馈表中的员工手册是一致的,且培训试题中的题目不是其填写的,其并不否认承力电源公司有员工手册,但该手册仅是张贴在楼道里的员工手册。王曦曦对于视频光盘的真实性无异议,称光盘内容显示的摄像时间并不连续,均为五至十分钟的片段,无法证明其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其已经刷指纹出勤,光盘正好可以证明其出勤的事实,录像中虽然有部分争执吵骂片段,但系情绪激化导致,双方没有动手伤人的画面,不构成过度维权,是在工作地点进行正当的维权。另外,王曦曦表示承力电源公司发布的劳动合同变更通知是其单方发布,并未与个人协商,2016年10月22日之后未提供实际劳动的原因是与单位协商搬迁后的事宜,并不是主观拒不向单位提供劳动,每天到工作场所但承力电源公司拒绝答复,正常与公司表达合法诉求并进行协商下不构成旷工,且搬迁过程中公司并非正常经营状态,也未安排工作任务。对此,承力电源公司表示《员工手册》是2007年1月实施的,但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公司,如跟法律冲突以法律为准,且《关于对我单位职工王曦曦的开除决定》的申请中工会意见“同意(手写体)”在“经公司工会审批通过(打印体)”之前,可以看出是工会的真实意思。另外其公司在搬迁过程中未停止生产,且保留了王曦曦的工作岗位,但其擅自离岗离职。王曦曦认可在承力电源公司搬迁时没有将其工作岗位撤销,但因单位搬迁至燕郊离家较远,因此不同意承力电源公司做出调整工作地点的决定。对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王曦曦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及数额。承力电源公司对上述数额均不予认可,亦不同意支付,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另,王曦曦、承力电源公司均认可双方自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王曦曦、承力电源公司均认可双方自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承力电源公司不认可仲裁裁决的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未休年假工资数额,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且王曦曦对上述数额均予以认可,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力电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王曦曦提交的关于厂区迁址的通知记载,承力电源公司搬迁系依据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义区仁和镇沙坨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顺发改【2015】554号)文件要求而进行,变更相应的工作地点并非承力电源公司主观原因导致,而是配合区域用地统筹规划的结果。且从承力电源公司搬迁工作地点的合理性来看,虽然新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存在一定的距离,客观上增加了王曦曦上下班的时间经济成本,但承力电源公司采取了增设三条班车路线、调整工作时间、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餐及宿舍等措施,已经尽力减少了客观情况变化带来的影响,尽到了企业在变更生产场所情况下应给予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应当视为为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创造了条件,亦未从根本上阻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王曦曦自2016年10月22日之后未提供正常劳动,但承力电源公司并没有将其工作岗位撤销,在此情况下其应当服从承力电源公司的安排。尽管王曦曦称其是与公司领导协商搬迁合同变更事宜,是在工作地点进行正当的维权。但是根据承力电源公司提交的视频光盘可以看出,其存在堵车等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即使王曦曦等人要与公司协商合同地点变更等问题,应通过合法方式正当维权,而不应该集体脱离工作岗位并以拒绝工作的形式协商。王曦曦称其没有见过《员工手册》,但根据王曦曦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培训反馈表和培训试题显示其已经完全熟知员工手册的内容,尽管王曦曦辩称培训试题内容不是其填写,但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王曦曦提交的员工手册照片中也有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均视为旷工、随意旷工予以开除处分等规定。另,承力电源公司就与王曦曦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征求了其单位工会的意见,故承力电源公司解除与王曦曦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综上,对于王曦曦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曦曦自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31日与承力电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承力电源公司给付王曦曦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75.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三、承力电源公司给付王曦曦201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12.80元、2015年度未休年假工资988.90元、2016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00.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四、驳回王曦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王曦曦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部分职工对《关于厂区迁址的通知》的意见,证明王曦曦等员工于2016年9月22日对厂区迁址问题提出意见,主张劳动合同应当全面履行,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要求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宜;证据2.协商意见,证明王曦曦等员工曾就承力电源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指出该通知未经与劳动者协商,系违法通知,并要求承力电源公司就该问题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证据3.录音录像,证明承力电源公司拒绝与员工就企业迁址、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和平协商,反而要求员工提出因自身原因进行离职的违法要求。对于上述证据,承力电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均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其中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亦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均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承力电源公司未提交二审新证据。本院经审理补充查明如下事实:在承力电源公司所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请假规定一节中载明:“2.确需请假的,原则上员工应预先填写请假条,将请假原因、日期、期限等一一注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后交办。部门主管只可批假一天,两天即两天以上须由总经理审批。4.公司员工请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累计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在《员工手册》中过失类别一节中严重过失中载明:“旷工三天以上或无故旷工情节严重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核心焦点之一为承力电源公司解除与王曦曦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承力电源公司解除与王曦曦的劳动合同系基于承力电源公司以王曦曦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则争议焦点进一步转换为承力电源公司所主张的王曦曦的旷工事实是否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承力电源公司应对于其所主张王曦曦旷工并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分歧在于王曦曦在到岗后向用人单位请假去就单位搬迁事宜反映问题能否认定为旷工。对此承力电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考勤记录、旷工通报、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培训反馈表、员工手册培训试题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明王曦曦违反了员工手册中请假制度的规定并构成严重过失的事实,本案中王曦曦虽提供了视频证据证明其向单位请假的事实,但其请假的方式不符合《员工手册》中请假制度的规定,且王曦曦请假亦未得到承力电源公司负责人员的批准,在此情况下承力电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旷工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王曦曦上诉提出其每日到岗履行了请假销假手续不构成旷工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王曦曦提出《员工手册》制定的程序、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主张,本院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劳动者明知或应知规章制度的要求,却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心态,实施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是否构成严重违反,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量解除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本案中承力电源公司解除合同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员工手册》反馈表的内容以及《员工手册》测试题的内容亦能够确认承力电源公司向王曦曦进行了送达并进行了培训。故对于王曦曦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曦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曦曦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金园园审 判 员 刘正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张旭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