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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靖俗与王亚明、姬瑞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靖俗,王亚明,姬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张靖俗,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3日,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被执行人王亚明,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姬瑞雪,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张靖俗与王亚明、姬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亚明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姬瑞雪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亚明、姬瑞雪二人名下共有房产价值大于本案执行标的,且该房屋处于抵押状态,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王亚明名下车辆无法找到,本案依法冻结其车辆户籍,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亚明、姬瑞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