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丹与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丹,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143号原告蒋丹。委托代理人田文峰。被告李琴。委托代理人冯芳。委托代理人易文佳。本院受理原告蒋丹与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琴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办事处广益社区古曲南路188号9号栋D-602房,不属于长沙市芙蓉区管辖范围,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蒋丹与被告李琴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蒋丹与被告李琴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蒋丹,原告蒋丹住址在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属于芙蓉区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李琴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琴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稀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