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左鹏、曹文安、冯玉军、张攀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鹏,曹文安,冯玉军,张攀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鹏,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滨区。2015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先才,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文安,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滨区。2015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玉军,男,1986年8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滨区。2015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攀,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汉滨区。2015年7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行政拘留10日,同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左鹏、曹文安、冯玉军、张攀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陕090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左鹏、曹文安、冯玉军、张攀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继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左鹏及其辩护人罗先才、上诉人曹文安、冯玉军、张攀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行初2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普审 判 员 张教辉代理审判员 朱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秦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