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金凤春与杨田华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279号申请人金凤春。被执行人杨田华。申请执行人金凤春申请执行杨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凤春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杨田华银行存款3679元,其中借款本金3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元。现申请执行人金凤春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