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执恢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振申请执行苏振棋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苏振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恢95-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苏振棋(又名苏振奇),男,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李振与被执行人苏振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12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苏振棋在南阳市烟草专卖局镇平县分公司财务科的工资15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振棋在南阳市烟草专卖局镇平县分公司财务科的工资15700元划拨至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平县支行XXXXX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