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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光桃申请执行陆家莉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桃,陆家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桃,女,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独山县。被执行人:陆家莉,女,1970年10月2日生,住独山县。申请执行人杨光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家莉履行偿还借款5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陆家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茂江审判员  林 靖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柯国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