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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敬东诉方庆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东,方庆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869号原告:刘敬东,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21委,身份证号码:×××,职员。被告:方庆多,男,汉族,1958年7月2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凤城市,身份证号码:×××,无职业。原告刘敬东与被告方庆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案后。原告刘敬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敬东撤回对方庆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刘敬东承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