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485号原告:王某某,男,1952年1月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刘二修,舞钢市武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52岁,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且在本院向其通知交纳诉讼费并告知其不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后,仍然拒绝交纳,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迅附相关法律条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