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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9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李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李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9502号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三区九号楼2002号。法定代表人辛向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里,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瑞福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与被告李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瑞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被告李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泰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里支付2015年至2017年供暖费747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瑞泰公司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五环国际小区供热单位。被告李里系该小区10号楼1509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93.39平方米。2014年原告瑞泰公司与被告李里双方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平方米采暖费用46元。2015年后改为建筑平方米采暖费用40元。瑞泰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李里在接受了瑞泰公司2015年至2017年供暖服务后未交纳供暖费共计7471.2元,故诉至法院。被告李里辩称:我们双方是签订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但合同于2016年3月15日到期。2014年年底交房时候我交给瑞泰公司4000余元的供暖费,但是瑞泰公司并没有实际进行供暖;2015年到2017年的供暖费没交的原因是温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瑞泰公司供暖服务期是��2016年,且瑞泰公司供暖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服务态度、质量、水平有待提高,经常与小区业主发生纠纷。所以不同意全额给付供暖费用。本院认为,李里系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五环国际小区10号楼1509室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93.39平方米。2014年瑞泰公司与李里双方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期为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瑞泰公司实际为该小区进行了供热服务,李里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实际享受了供热服务,应向瑞泰公司交纳供暖费用,故对瑞泰公司要求李里给付供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李里提出2014年没有实际进行供暖及瑞泰公司供暖温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李里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里给付原告北京瑞泰商贸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止的供暖费747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昌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