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连云港佳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裕丰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佳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连云港裕丰担保有限公司,李海波,苏宁,李守明,成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佳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李守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连云港裕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301室。法定代表人:李流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李海波,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被告:苏宁,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被告:李守明,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被告:成霞,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连云港佳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原审被告连云港裕丰担保有限公司、李海波、苏宁、李守明、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9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上诉人连云港佳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62110元,逾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连云港佳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佳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场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洁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