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西安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西安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27号法定代表人傅学农,局长。被执行人兰溪市西安寺,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寺前村。负责人郭建露。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兰资罚(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兰溪市西安寺将非法占用的788.17平方米的土地退还上华街道寺前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兰溪市西安寺在非法占用的788.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兰溪市西安寺非法占用788.17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陆拾叁元肆角整(15763.40元)。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全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兰土资罚(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述申请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兰土资罚(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