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明转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转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5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转,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新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明转于2016年9月至10月14日间,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路海岸明珠272号1403室其家中,为代理、推广“威尔士娱乐城”等赌博网站,事先准备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被告人陈明转于2016年10月14日被抓获,同时被扣押银行卡5张、U盾5个、笔记本电脑3台、手机3部、无线网卡3张等涉案物品;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陈明转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某、秦某、郭某、解某、李某1、周某证言,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取款录像截图,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个人业务申请书,被扣押电脑提取赌博网站资料截图,赌博网站会员信息资料,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罚没票据,被告人陈明转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转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转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陈明转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二、没收被告人陈明转被扣押的涉案物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清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速录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七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177)?)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七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177)?)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