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9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城厨具有限公司与段晓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城厨具有限公司,段晓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180号原告:深圳市鸿城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横坑工业区A栋厂房一楼正中间,组织机构代码772700621。法定代表人:王智。委托代理人:胡应波,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玮,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晓祥,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深圳市鸿城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晓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鸿城厨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计512元及公告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闵宜然(兼)书 记 员 陈 颖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