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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执223号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大力浩然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金运大厦B座308。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浩然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吉林鑫达钢铁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法定代表人刘凤利,吉林鑫达钢铁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69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984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