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鹏、董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鹏,董飞,孔德金,王丽丽,李志强,徐利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98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鹏,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董飞,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孔德金,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丽丽,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李志强,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徐利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鹏、董飞、孔德金、王丽丽、李志强、徐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033元,减半收取6517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英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