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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兰生与被执行人冯新民、赵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兰生,冯新民,赵永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裴兰生,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冯新民,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赵永竹,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裴兰生与被执行人冯新民、赵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尚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