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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许宗保与无为县姚沟镇人民政府、无为县姚沟镇国土资源所、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无为县人民政府、无为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宗保,无为县姚沟镇人民政府,无为县姚沟镇国土资源所,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无为县人民政府,无为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1917号原告:许宗保,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姚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为县姚沟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汪平所,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姚沟镇国土资源所,住所地无为县姚沟镇新街道。法定代表人:XX松,所长。被告: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二坝路。法定代表人:仇后亮,局长。被告:无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二坝路。法定代表人:袁发林,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生,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姚沟镇新街移民小区。法定代表人:何帮茂,总经理。原告许宗保与被告无为县姚沟镇人民政府、无为县姚沟镇国土资源所、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无为县人民政府、无为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许宗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许宗保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宗保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许宗保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蒋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