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美斌与黄先昱、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斌,黄先昱,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47号原告:李美斌,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代理人:张忠富、冯雅丽,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先昱,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高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斌诉被告黄先昱、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