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三江家园**号楼***室。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依兰县达连河镇邮局对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依兰县达连河镇邮局对过。牛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按照该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