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清海与被执行人李贵喜、司生、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清海,李贵喜,司生,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郑清海,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李贵喜,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司生,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李家密,总经理。本院受理的郑清海申请执行李贵喜、司生、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贵喜、司生、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清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郑清海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雪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