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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财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丙鲁、张凌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丙鲁,张凌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财保265号申请人:李丙鲁,男,194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张凌玉,女,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申请人李丙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凌玉所有或驾驶的鲁J×××××轻型普通货车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丙鲁与被申请人张凌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李丙鲁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李丙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凌玉的鲁J×××××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扣押期限两年(2017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李丙鲁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