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义成与被执行人袁相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义成,袁相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6号申请执行人:付义成,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袁相非,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付义成与被执行人袁相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袁相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付义成与被执行人袁相非在2017年2月21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7275元,即日给付3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末全部给付完毕。被执行人袁相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付义成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不将被执行人袁相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金平审 判 员 孟宪力代理审判员 马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金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