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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0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佐云与刘华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佐云,刘华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10206号原告:李佐云,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华远,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佐云与被告刘华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佐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华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佐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2651元;2、判决被告从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偿清全部欠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刘华远是孔桩机器包工头,原告是被告的工人,原告从2015年8月初开始在被告承包的重庆市白市驿项目工地工作,工种是孔桩打孔,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2015年11月孔桩工作完工,共产生工资12651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所欠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4月8日出具了1万元整的欠条���并承诺没写欠条的部分等几天就给,但到起诉为止被告没有给付任何欠款。综上,特起诉到法院,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刘华远未到庭,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刘华远的挖孔桩欠李佐云工资10000元,大写壹万元。该欠条经由被告签名并加盖指纹。出具欠条后,被告未给付前述工资。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载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对于剩余的2651元债权原告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在审理中明确表示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0000元,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为10000元,对此,被告理应向原告给付。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给付,对此,本院依法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华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向原告李佐云给付工资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佐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伟人民陪审员  代笔胜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宗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