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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永兴、曹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永兴,曹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兴,女,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平,女,汉族,1957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永兴、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号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媛媛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