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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357太仓市新创机���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新创机电有限公司,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357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新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民营科技园浏河区(闸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1685578-4。��定代表人张海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浦兆明,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谣路,组织机构代码79964818-1。法定代表人朱炳,总经理。太仓市新创机电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太仓市新创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36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新创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93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没有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