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祥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祥,李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02民督3号申请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花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95849R。法定代表人:罗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林,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婵,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肖祥,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申请人:李莹,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诉称,二被申请人肖祥、李莹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肖祥于2014年2月25日与申请人下属天津路支行签订了红农信桃溪社(2014)年个贷字16号《个人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2500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9.234‰,期限三年。被申请人李莹用其名下位于的东欣大道东欣彩虹城一期XXX栋X-X-X号房屋作担保,完善了相关贷款手续后,于同日按合同向二被申请人发放贷款250000.00元。现被申请人肖祥、李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8052.73元,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肖祥、李莹立即给付贷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8052.73元(利息计算到2017年5月2日),并从2017年5月3日起,按本金250000.00元计算利息到本息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祥、李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8052.73元(利息计算到2017年5月2日),并从2017年5月3日起,按本金250000.00元计算利息到本息还清之日止。申请费1720.00元,由被申请人肖祥、李莹负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