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世彬与李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彬,李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194号原告:王世彬,男,1978年3月21号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李光文,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王世彬与被告李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彬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光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世彬负担。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