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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邱维侠与高其龙、赵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维侠,高其龙,赵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2993号原告:邱维侠,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高其龙,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工作单位泗阳县公安局。被告:赵栋,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泗阳县公安局。原告邱维侠与被告高其龙、赵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维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其龙、赵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维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高其龙、赵栋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5日,石某因急用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高其龙、赵栋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石某及两被告一直未还款。被告高其龙未作答辩。被告赵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5日,石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现金10000元,被告高其龙、赵栋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后石某及两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邱维侠与石某及被告高其龙、赵栋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本案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石某及两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后及时还款。又本案原告与被告高其龙、赵栋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被告高其龙、赵栋系本案的连带保证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其龙、赵栋还款后有权向石某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其龙、赵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邱维侠担保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其龙、赵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