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卫峰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燕,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韩俊燕,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卫峰,男,1977年2月9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韩俊燕与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81执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