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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卫峰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燕,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韩俊燕,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卫峰,男,1977年2月9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韩俊燕与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81执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