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265号原告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段海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韩永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宁夏润龙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440元)。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