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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蔡桂真与张克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桂真,张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蔡桂真,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张克伟,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申请人蔡桂真与被申请人张克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克伟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