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宁、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宁,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信义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君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春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泰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宁与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宁领取执行案款人民币20063元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