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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惠山区煜马机械部件厂与杨七妹、沈琦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山区煜马机械部件厂,杨七妹,沈琦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4874号原告:惠山区煜马机械部件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组织机构代码MA1NK6MG6。经营者:傅正强。委托代理人:诸树圯,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七妹,被告:沈琦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惠山区煜马机械部件厂(以下简称煜马厂)与被告杨七妹、沈琦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煜马厂的委托代理人诸树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七妹、沈琦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尹宏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煜马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七妹、沈琦虎向其支付的垫付款182883元。事实和理由:煜马厂向杨七妹、沈琦虎购买坐落于洛社镇××村的房屋,煜马厂已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杨七妹、沈琦虎不愿缴纳相应税费。煜马厂为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证,先行垫付了房屋买卖税费及测绘费合计182883元,该款应由杨七妹、沈琦虎支付。故诉至本院。被告杨七妹、沈琦虎辩称:上述税费已由被告缴纳,故请求驳回煜马厂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杨七妹、沈琦虎向煜马厂提起反诉,要求煜马厂支付未付购房款483705.71元,后当庭撤回对煜马厂的反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杨七妹、沈琦虎(转让方)与煜马厂(受让方)签订《无锡市不动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约定由杨七妹、沈琦虎将坐落于洛社镇××村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不动产单元号320206103640JB0001F00030001)转让给煜马厂。《转让协议》约定房屋成交总价款为983705.71元,付款期限为于2016年7月28日前一次性付款。2016年5月26日,煜马厂向无锡市惠山测绘有限公司缴纳了涉案房屋测绘费220元。2016年6月8日,煜马厂向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缴纳了183180.18元,其中纳税人为杨七妹、沈琦虎的缴款为182663.78元,税种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2016年7月12日,煜马厂完成了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将涉案房产登记于其名下。另查明:2015年10月,叶刚(转让方)、煜马厂(受让方)与杨七妹(原房东)签订《厂房转让合同》(以下简称),约定由叶刚将涉案房屋及行车转让给煜马厂。《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用为155万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煜马厂先付135万元为定金,余款待办结土地与厂房产权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双方还约定办证费用全部由煜马厂承担,叶刚与杨七妹予以配合。庭审中,煜马厂、杨七妹、沈琦虎均确认涉案房屋存在两次流转,第一次流转系由杨七妹、沈琦虎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叶刚,第二次流转系由叶刚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煜马厂,两次流转均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由杨七妹、沈琦虎直接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煜马厂名下。以上事实由:转让协议、转让合同、税收缴款书、测绘费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不动产权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煜马厂与杨七妹、沈琦虎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然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但该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杨七妹、沈琦虎的合同相对人以及煜马厂的合同相对人均为案外人叶刚,而非彼此,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也经过了两次流转,故《转让协议》所指向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存在。煜马厂与杨七妹、沈琦虎签订转让协议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税收的流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合同。而煜马厂以转让协议为基础而缴纳的相应房产交易税费也因合同无效而丧失了相应依据。故现煜马厂主张杨七妹、沈琦虎返还已垫付款项182883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惠山区煜马机械部件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56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5426元,由煜马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臻代理审判员  徐培卿人民陪审员  沈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戈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