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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小龙与被执行人刘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龙,刘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邓小龙,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文芬,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小龙与被执行人刘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小龙申请执行12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小龙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1执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