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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友义、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友义,赵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友义,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赵小华,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罗友义与被执行人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