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华杰与韦育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杰,韦育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322号原告:叶华杰,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斌,广东济律本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育银,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叶华杰诉被告韦育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车燕森人民陪审员 豆 伟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