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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华杰与韦育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杰,韦育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322号原告:叶华杰,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斌,广东济律本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育银,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叶华杰诉被告韦育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车燕森人民陪审员  豆 伟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