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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步珍与被告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步珍,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初1312号原告:苏步珍,女,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张薇薇,负责人。原告苏步珍与被告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石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步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原告经被告雇佣在被告单位从事清洁工作,当时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从当年5月至8月被告未再支付工资,被告欠原告4个月工资6000元,2017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苏步珍劳务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负担,现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石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厉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