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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兴年与花树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兴年,花树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45号申请人陈兴年,男,汉族,1932年6月29日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花树新,男,1990年6月3日出生,住灌云县。申请人陈兴年与被申请人花树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花树新驾驶的江苏G×××××号拖拉机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0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安军所有的苏G×××××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花树新驾驶的江苏G×××××号拖拉机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查封担保人陈安军所有的苏G×××××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