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385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盛某某,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且其亦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俞凤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