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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地址建昌县建昌镇建凌街。法定代表人刘某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辽142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2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