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杨朝明、粟仁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杨朝明,粟仁碧,个旧市平步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7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兴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盘红明,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雄,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朝明,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粟仁碧,女,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个旧市平步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新冠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力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男,个旧市平步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被告杨朝明、粟仁碧、个旧市平步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桂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霄